《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已經于2021年11月23日發布,現將《通告》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20〕74號),《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告》(清府函〔2020〕231號)要求:“各縣級商務領域的行政執法綜合改革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通告。”
二、起草過程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機編發〔2019〕133號),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20〕74號)《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告》(清府函〔2020〕231號),區市場監管局代為草擬了《公告》(稿),經征詢相關部門意見,最終形成《通告》。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區市場監管局集中行使商務領域執法職能。區市場監管局集中行使商務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起始時間為2021年11月8日,商務執法劃轉事項53項。
(二)明確區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商務領域執法權。上述行政執法權由區市場監管局集中行使后,區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
(三)明確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梳理有關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布。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類權力事項,梳理、明確本單位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四)明確公眾救濟途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